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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Z301021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
一、什么是法人?
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;
二、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
1、依法成立;
2、应当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、住所、财产或者经费;
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;
3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4、有法定代表人;
三、1、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章程的规定,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,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;
2、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,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;
3、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;
4、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;
5、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,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,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;
四、法人的分类
法人分为营利法人、非营利法人、特别法人三类;
1、营利法人
包括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其他企业法人;
有法人资格的应该叫做子公司,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;
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,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,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,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;
2、非盈利法人
包括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;
非营利法人具备法人条件,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,经依法登记成立,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;
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,从成立之日起,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;
3、特别法人
机关法人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础群众性自治法人;
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,具有机关法人资格,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;
1Z301022、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
一、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
1、在建设工程中,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;
2、施工单位、勘察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;
3、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;
4、但有些时候,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;
1Z301023、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
一、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成立
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、生产、材料、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。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。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、任务和组织形式;
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,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;
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,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;
二、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;
项目经理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,其职务行为由企业法人负责,但不可以代表企业法人;
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,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,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,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;
三、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;
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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